今年3月31日,市工商局宿城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宿城某電影城的專項檢查中,發現其經營場所發布的店堂告示第一條“損壞、丟失3D眼鏡每副賠償700元”及第八條“解釋權歸本影院所有”的內容,屬于“霸王條款”,立即進行立案調查,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確認,并提取相關證據。4月7日,該局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。
市工商局宿城分局認為,當事人的上述行為,違反了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》第十條第(一)項“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”和第十一條第(四)項“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”之規定,構成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。鑒于當事人案發后態度較好,積極配合工商部門調查取證,且經營時間較短,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,依據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》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,分別給予警告,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,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元。